陕西宝顺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洪安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02民初1680号
原告:陕西宝顺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陕西省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东城社区育才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MA6YXXLP7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59802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洪安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社唐风苑小区2幢2单元3层20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552172927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宝顺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洪安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宝顺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宝顺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宝顺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10元,减半收取6655元,由原告陕西宝顺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