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2执4500号之一
被执行人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08月23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77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