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建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2执450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39号楼7层7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131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建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豫0102民初9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建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了解到被执行人已歇业,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建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任留柱
审判员*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