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4执31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131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有:1、2018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8年11月27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2018年12月17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2019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2019年1月5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6、2019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2019年2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8、2019年2月27日约谈申请人***,向申请人***通报了该案的财产查询,执行措施等情况,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