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学习与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民初5426号
原告:高学习,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131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高学习与被告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2018年8月16日,高学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学习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学习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