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184民初2010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131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照原告***的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奥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被告郑亚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奥龙公司支付***工资364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奥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河南省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一江弘城二期7号楼、8号楼、9号楼及车库承包给奥龙公司,后奥龙公司将一江弘城二期7号楼、8号楼、9号楼二次结构承包给***、***。***跟随***在工程中做外粉工。2016年工程完工后,***下欠***工资36400元。经***多次催要,***不予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但辩称他干的工程还有一批工程款没有到账,奥龙公司还没有支付,暂时没有钱支付***工资。
被告奥龙公司辩称,奥龙公司不应当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事实和理由:涉案的工程是奥龙公司分包给***了,***和公司没有实际用工关系,所有工程款已经向郑亚明和***支付了。
被告***辩称,涉案工程是他和***合伙从奥龙公司承包的,他和***共同签的合同,但是工程款从开始到最后他都是直接给***了,没有截留一分钱,他不应当承担支付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江弘城二期8号楼、19号楼工程系奥龙公司从河南省瑞华建筑公司承包,后奥龙公司将该工程8号楼、19号楼的二次结构劳务于2015年10月15日分包给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并签订了《二次结构劳务分包合同》,***负责现场施工和人员安排,***负责和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沟通协调、领取工程款,***受雇于***在一江弘城二期工地从事外粉劳务。2017年3月8日经结算,***就所欠***的工资款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欠条今欠***一江弘城外粉工资¥¥36400元(叁万陆仟肆佰元整)杨华伟2017.03.08”。现***以经催要***、***、奥龙公司不予支付工资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合伙从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承包了涉案工程,***雇佣***为涉案工程提供劳务,并出具了欠条,***、***依法应共同承担清偿***工资的责任。由于***、***只是在合伙中的分工不同,***关于其不该承担责任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包的涉案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和***负责,违反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工程总承包企业不能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应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程结清了***、***的工程款的辩称不能成为对抗***主张的理由。综上所述,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资款36400元。
被告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元,由被告***、***、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许伟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闫合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