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中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24民初1307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宁化县,
被告:福建中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94399334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2元,减半收取计6,35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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