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454号
原告: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建华村汉纸中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张同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华,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惠,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讲堂路2号(福马路南侧与晋安南路东侧交叉处)福晟.钱隆大第9#楼10层07办公。
法定代表人:林尚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魁刚,当阳市恒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现原告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以需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千喜
人民陪审员 史惠忠
人民陪审员 李 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钟亚伟
书记员童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