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中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24民初1307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宁化县, 被告:福建中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南平东路**金城投资区工业中心振业楼**505-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94399334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2元,减半收取计6,35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