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28民初2064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某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9元,减半收取计2429.5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