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博铭通信线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温州博铭通信线路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72民初287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温州博铭通信线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薛树人。
原告***与被告**水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帆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