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02民初2290号
原告:***,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耀,湖北升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升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金波,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02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