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6民初17544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
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027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预缴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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