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祥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郑市龙湖镇沙窝李村第一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84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祥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新郑市龙湖镇沙窝李村第一村民组。
本院在郑州祥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郑市龙湖镇沙窝李村第一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王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