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再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长坡对锅村。
法定代表人:韩剑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平,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贵,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原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路**。
法定代表人:方菊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云南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玲,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镇永定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4330471X。
法定代表人:黄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钧,云南经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云01民终2897号民事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云民申87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杨兴灿
审判员 池向初
审判员 黄 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艺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