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昆明仁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2执4219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仁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5717079X。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长坡对锅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120T。
住所地:昆明市环南新村27号。
法定代表人:方菊明。
被执行人:云南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34330471。
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永定镇永定小区A-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昆明仁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终2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收据、委托付款说明书、委托书,常红贵提交了承诺确认书、债权转移协议书、债权转移通知书、债权转移证明书,证明昆明仁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移给常红贵,并委托常红贵收取本案执行款,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经支付给常红贵扣除税款后2314378元,已履行完毕本案债务。
本院认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常红贵代表昆明仁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取本案欠款,其向常红贵支付款项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终28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终2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宏
人民陪审员王苹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