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24民初16号
原告:云南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433047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经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8281734A。
法定代表人:高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高级主管。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云南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56元,减半收取9228元,由原告云南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董丽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