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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伟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罗平县同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伟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伟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罗平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324财保457号 申请人:罗平县同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582367071J,住所地罗平县九龙街道江边社区纳租白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伟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292173148B,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南郊小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伟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罗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MA6PGF6Y56,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腊山街道云贵路罗平卫生和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南侧新村。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罗平县同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云南伟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伟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罗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工资账户、车辆、房屋等财产,并对已查询到的价值791914.25元的财产,采取相应的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罗平县同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平县同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云南伟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伟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罗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工资账户、车辆、房屋等财产,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云南伟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伟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罗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工资账户、车辆、房屋等财产,并对其价值791914.25元的财产,采取相应的诉前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4480元,由申请人罗平县同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