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鑫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10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庆安县中央街审计综合楼南。
法定代表人:赵淑兰,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孝平,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建筑安装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刘孝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2民终1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9年4月1日,庆***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孝平给***出具工程款结算单,证实工程款总额为584,251.5元。2018年12月28日,双方结算过一次,结算单载明:“除未完成施工项目,完成施工项目进度已全部结清,以前木工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所有款项已付到木工工人手中,总计413,640元已全付清。”二审法院认定总工程款584,251.5元,扣除未完工项目,已完工项目人工费413,640元已经全部支付完毕错误,***不写全部结清,则不给付工程款,因此没有办法才写,其实并未全部结清。如果全部结清,双方不可能第二结算,重新出具工程款总额。现有新证据证实尚未给付工程款。(二)庆***建筑安装公司给***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一、二审法院未予审理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期间***提供了2019年4月8日刘孝平签字的凯旋名都三标段结算单一份,意在证明刘孝平仍欠其人工费。刘孝平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不能证实欠付***的人工费。因***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并非原件,且不能证实待证事实,故***主张有新证据推翻原审判决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2018年12月28日的结算单载明案涉工程除未完成施工项目,完成施工项目进度全部结清,一、二审判决未支持***主张刘孝平欠付人工费的请求并无不当。***主张其是在受胁迫下书写施工项目全部结清,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未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故其主张该协议书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主张因解除施工合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应得到赔偿,但***并未提供给其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故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亦不予支持。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雪杉
审判员  孙淑波
审判员  隋国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束远光
书记员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