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航通网业有限公司

安平县航通网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宝飞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章执字第1403号
申请执行人安平县航通网业有限公司,住址安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宝飞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章丘市。组织机构代码:7249655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平县航通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宝飞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宝飞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办公楼、全部厂房、设备及土地租赁使用权已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理,无剩余执行款。申请人提供的冻结存款线索,经查询系轮侯冻结。已无存款可供执行。另查询工商、车管、房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衡民二终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安平县航通网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宝飞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