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扬江小商初字第0002号
原告江苏诺得中亿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张楼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衡有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平县航通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在河北省安平县南环保衡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诺得中亿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平县航通网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诺得中亿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诺得中亿涂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江苏诺得中亿涂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