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驿民初字第957号
原告***,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桀,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朱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老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驿城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员工,住。
被告许昌市缔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进化街C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驻马店市老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昌市缔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客观原因原告申请中止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