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岗市鹤电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403民初319号
原告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安庆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明,系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鹤电水泥厂,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鹤岗矿务局热电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付紹军,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金加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岗市鹤电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许原告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6元,减半收取1758元,由原告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邢艳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