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404民初104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鹤岗市南山区七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经营者,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被告: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文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谢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