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诉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404民初692号
原告:***,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
被告: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于文学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