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忠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404民初449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被告: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于文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