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国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8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安庆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国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二龙山镇龙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倍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国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垦公司)、***、黑龙江倍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丰种业)、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丰集团)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民初1055号之四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忠信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民初1055号之四民事裁定,指令富锦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确定级别管辖的诉讼标的额,时间起算点应以工程款拨付计划书中约定的第一笔款项的拨付时间2016年9月10日的下一个月,即2016年10月1日起算,截止时间到本案起诉前的一个月,即2017年3月底,而以本金890万元,月利二分计算,截止到起诉时被上诉人应支付工程款本息合计9908000元人民币,未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级别管辖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上诉人忠信公司在一审庭审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上诉人国垦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12596000元,被上诉人**来、倍丰种业、倍丰集团承担连带责任,国垦公司、倍丰种业、倍丰集团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因上诉人忠信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后,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超过富锦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按照规定,属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忠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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