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国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8民初146号
原告: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安庆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务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黑龙江国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二龙山镇龙山村/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告:黑龙江倍丰种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国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倍丰种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立案阶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对被告位于富锦市二龙山镇的国垦公司商服综合楼和办公楼享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息合计1259.60万元;三、诉讼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变更普通程序为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直接拍卖位于富锦市××村的商服综合楼和办公楼以实现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处理其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中级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81800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何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