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倍丰种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国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8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倍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8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倍丰种业办公室主任,住***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安庆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富锦市二龙山镇龙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系国垦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省。
上诉人***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倍丰种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农垦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国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富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882民初1055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称: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上诉人不没有关联,本案涉及的收购协议与股权变更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上诉人***倍丰种业有限公司称:因***国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已经被***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国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及住所地应认定为***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原告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对被告国垦公司位于富锦市二龙山镇龙山村的商服综合楼和办公楼享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90万元;3.诉讼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故富锦市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权管辖。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四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