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22民初669号之一
原告罗平县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罗平县罗雄镇鲁布革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713462045Q。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晟华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9号楼2层-59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918710971。
委托代理人**、彭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罗平县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晟华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罗平县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平县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平县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03元,减半收取29501.5元,由原告罗平县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唐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周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