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4民初1484号
原告:罗平县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平县鲁布革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713462045Q。
法定代表人:张士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改林,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平县人民政府罗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罗平县罗雄街道红星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324086392577W。
法定代表人:金艳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渊。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罗平县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平县人民政府罗雄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罗平县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平县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平县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82.00元,减半收取7191.00元,由原告罗平县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清华
人民陪审员 李林华
人民陪审员 钱荣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山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