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324民初2031号
原告:罗平县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713462045Q,住所地:罗平县罗雄镇鲁布革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罗平县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平县老厂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324015164200C,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老厂乡老厂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罗平县老厂乡丫落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30324ME0772562F,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老厂乡丫落村委会大丫落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罗平县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平县老厂乡人民政府、罗平县老厂乡丫落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平县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罗平县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