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嘉鸿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恒驰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聚利莱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4965号
原告:北京恒驰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号平房(新村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赵雅萍,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中嘉鸿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四路35号院2号楼1至4层104-4层2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男。
被告:九江鑫千益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大垅乡工业集中区1号楼391号。
法定代表人:王淑慧。
被告:廊坊市晟荣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28号街区市场A、B区西12室。
法定代表人:于倩。
被告:廊坊福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城南环路国泰道380号。
法定代表人:王琪。
被告:苏州锦坤星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平齐路60-3号。
法定代表人:张财政。
被告:北京聚利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二区41号楼17层1705。
法定代表人:姚美容。
原告北京恒驰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嘉鸿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九江鑫千益建筑材料经营部、廊坊市晟荣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廊坊福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苏州锦坤星汇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聚利莱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恒驰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恒驰兴业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恒驰兴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郭 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悦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