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6677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北京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35号院2号楼1至4层104-4层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北京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 娜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