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4232号
原告:北京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腾飞南街108号鸿坤理想湾小区S3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