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嘉鸿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4232号 原告:北京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腾飞南街108号鸿坤理想湾小区S3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