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003民初13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女,汉族。
被告:郝彦博,男,汉族。
被告:辽阳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铁军。
第三人:王怀学,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郝彦博、辽阳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怀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隋德龙
审 判 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王印玖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