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县民初字第00234号
原告:***,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讷河市人,农民,现住鞍山市。
原告:***,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讷河市人,农民,现住黑龙江省。
原告:***,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现住辽阳县。
原告:***,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现住辽阳县。
原告:**,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现住辽阳县。
原告:***,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现住辽阳县。
原告:**,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鞍山市人,无业,现住鞍山市。
原告:***,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现住辽阳县。
原告:***,女,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现住辽阳县。
被告:辽阳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阳县。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男,32岁,汉族,鞍山市人,现住鞍山市。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素清诉被告辽阳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辛绍富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田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