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91民初398号
原告盐城市力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清恩居委会三组1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迎春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市力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盐城市力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力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力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盐城市力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