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2民初5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市平谷区森林消防大队,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下纸寨村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波,北京提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迎春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平谷区森林消防大队与被告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市平谷区森林消防大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90855.12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准许其诉讼保全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并对被告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相应财产进行了保全。现申请人北京市平谷区森林消防大队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市平谷区森林消防大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原告北京市平谷区森林消防大队与被告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告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钱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