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760台州太阳风橡胶有限公司与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760号
原告:台州太阳风橡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7679513548,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管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国忠,董事长。
被告: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3971102J,江苏省泰州市迎春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刘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宁,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太阳风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台州太阳风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安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