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04执61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大禹节水(天津)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民旺道10号。
被执行人:辽宁玉泉圣果种植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22085332011H,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杨家堡镇兴开岭村村部二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禹节水(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玉泉圣果种植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304执61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辽宁玉泉圣果种植业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祺
审判员 王 博
审判员 韩 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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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姜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