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航天南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427号
申请人:贵州航天南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
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贵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遵义园区内,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520301214406321Q。
法定代表人:李自立。
被执行人: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街道办建国村代家坝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520303569248502M。
法定代表人:李树桥。
申请人贵州航天南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