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天成顺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634号
原告:贵州天成顺达物资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1号附5号型材区A栋1-36、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535923630。
法定代表人:胡锦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街道办建国村代家坝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69248502M。
法定代表人:陈世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桥,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天成顺达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天成顺达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天成顺达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育红
书记员冷竺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