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4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街道办建国村代家坝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69248502M。
法定代表人:李树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龙泉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730981904J。
法定代表人:薛洪辉,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彩云,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道真自治县兴农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MA6E52WD3B。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昌,贵州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与被上诉人道真自治县兴农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5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86元,减半收取12043元,由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负担12043元并向本院申请退还1204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 龙
审判员 梁华勇
审判员 胡晓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甘德霞
书记员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