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82执512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执行人: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街道办建国村代家坝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69248502M。
法定代表人:陈世莲,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8007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1月14日登记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90720.27元及利息7563.38元(从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案件受理费849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392元,合计716170.65元。2022年2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履行。2022年3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单并限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世莲的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尚有工程款2334余万元未领取。2022年3月3日,本院作出(2022)黔0382执512号执行裁定,提取被执行人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至本院指定账户,并于同日向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款提取时间不明。另查,被执行人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公积金缴存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查询其不动产,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2年3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院在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取执取的执行案款未果,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鸿
审 判 员  王维强
审 判 员  陈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任 耀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