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财保91号
申请人:***,男,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贵州知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骐,贵州知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街道办建国村代家坝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69248502M。
法定代表人:陈世莲。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1日向遵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11月18日遵义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移送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364,494.91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PZDM202152010000001605)及保函,提供保险金额6,364,494.91元,如果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裁判、调解或决定应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6,364,494.91元)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364,494.9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