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民初4463号
原告: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街道建国村代家坝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陈世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原告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温室大棚项目建设合同书》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1日,原、被告签订《温室大棚项目建设合同书》,约定原告将自己位于仁怀市隆堡高效农业示范项目(草莓种植基地)的相关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包括土建工程、温室大棚及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双方享有的权利义务等。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自己的工人进场施工,现已施工完毕。原告认为,被告无施工资质,也无履行能力,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温室大棚项目建设合同书》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恒辉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3月31日诉至本院,案号:(2021)黔0382民初2195号,***依据双方签订的《温室大棚项目建设合同书》,请求恒辉建设公司支付其工程款813865元、融资成本677980.27元、违约金300000元,现本院对该案尚在审理中,在该案中,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合同效力的诉请,本院依法都将先审查案涉合同的效力性,无需当事人就此另行诉讼,即恒辉建设公司无诉的必要性。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彭雯嘉
书记员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