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浣溪兴隆采石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民初563号
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浣溪兴隆采石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浣溪村龚家组。
法定代表人:何志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街道办建国村代家坝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陈世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浣溪兴隆采石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恒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浣溪兴隆采石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