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6民终2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盈(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诏安县四都镇盐仓村。
法定代表人:王泉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冠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A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8435904J。
法定代表人:陈仲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锦义,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泉盈(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冠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4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2017年8月22日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泉盈(福建)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二审诉讼费通知书,泉盈(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收到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泉盈(福建)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雄
审判员 易惠莲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