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卓资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蒙古卓资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921民初1011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1970年7月18日出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1968年10月20日出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被告:内蒙古卓资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卓资山镇鑫泰小区。
法定代表人:耿卓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卓资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卓资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保全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闫丽娟